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時間未必一致是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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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成立時間如何確定?

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時間未必一致是為什麼?

《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第32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第33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根據第25條規定,承諾到達要約人時合同即告成立,但第32條、33條又規定了不同的合同成立時間規則,這三個條文的適用關係是:若同時存在各條適用情形而三者又不一致的,應以第33條為準;若同時存在第25條、32條適用情形的,應以32條為準;若只存在第25條適用情形,或雙方簽字蓋章時間與承諾生效時間一致,則可適用第25條,舉例説明:甲公司於1998年10月5日向乙公司發出要約,乙公司於10月10日向甲公司了妯承諾並於當日到達,甲公司於10月15日在合同上簽字後再寄給乙公司,乙公司於10月20日在合同上蓋章,後甲、乙雙方又於10月25日簽訂了合同確認書。在這個案例中,甲乙之間的合同成立時間應為1998年10月25日。

注意:第32條中的簽字與蓋章之間是選擇關係,即當事人既可以只簽字而不蓋章,也可以只蓋章而不簽字,也可以既簽字又蓋章。雙方當事人的簽字、蓋章行為既可以同時同地完成,也可以異地完成。在異地完成情況下,以最後一方當事人完成簽字或蓋章時間為合同成立時間。

二、什麼是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是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約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為四大類,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合國效力的表現:

1、合同對當事人的一般拘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2、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的效力體現為雙主事人訂立合同的效果意思產生的法律效力,每一個合同的效力都是特定的,各個合同之間的效力都是不相同的。例如:貨物買賣合同的效力體現在買方負有交付價款義務而取得貨物的權利,賣方負有交付貨物義務而取得價款的權利上。但房屋租賃合同,一方負有交付房屋給他人佔有、使用而享有獲得租金的權利,另一方負有交付租金義務而享有佔有、使用他人房屋的權利。

三、合同成立與生效的關係如何?

合同成立是指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了一致,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後在法律上得到肯定性評價,產生了當事人意定的法律效力。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

1、主體合格,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某些特殊合同,須辦理特殊手續,如批准、登記等。

二者關係如下:

1、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為提前,合同不成立就無所謂生效。反之,一個合同生效了,意味着它已經成立了。

2、合同成立並不意味着合同生效。合同成立後是否生效,主要分以下幾種情況:a.大多數合同成立即生效,也就是説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在同一時間;b.合同成立後永遠不生效,即無效合同;c.合同成立後處理效力待定狀態,是否生效要看合成立時缺乏的生效要件後來能否得到補正;d.合同成立後並不立即生效,生效時間視所附期限何e.f.合同成立後並不立即生效,只有完成了應當辦理的批准、登記手續後地生效。

3、如果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某一類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才生效的,則此時批准、登記手續為該合同的生效要件。未予辦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但注意,只要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辦理了批准、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就應當認定該合同已生效。

通過上面的講解,大家對於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時間未必一致的理由都清楚了吧,由於合同成立以後對於是否生效的問題還要取決於合同內訂立的期限條件等因素,並不是合同成立了就能立即生效哦。另外,由於簽訂合同涉及多方面的內容,事關雙方的利益,具有一定複雜性,小編建議您可以諮詢本站長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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