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性合同的含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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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踐性合同是什麼

實踐性合同的含義是什麼

1、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為標準,合同分為諾成性合同與實踐性合同。諾成性合同,是指當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實踐性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除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2、在傳統民法中,借用、借貸、保管、運送等屬於實踐性合同。隨着現代化經濟生活的發展,尤其是銀行業、倉儲業、運輸業的發展,若仍堅持在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外還須以物之交付為合同成立要件,不利於保障營業者一方的利益,因而銀行信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和鐵路、航空等運輸合同,早在我國經濟合同法上均已脱離實踐性合同的範圍,而成為諾成性合同。

3、區分諾成性合同與實踐性合同的法律意義在於,二者成立的要件與當事人義務的確定不同。所謂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是指諾成性合同僅以合意為成立要件,而實踐性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為成立要件。所謂當事人義務的確定不同,是指在諾成性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系當事人的給付義務,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而在實踐性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不是當事人的給付義務,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產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二)實踐性合同有哪些

我國的實踐性合同有四種:

1、定金合同

2、自然人之間的借款

3、保管合同

4、借用合同

備註:原先還有質押合同等共六種,隨着物權法的頒佈,現在實踐合同只有四種

(三)運輸合同是不是實踐性合同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該條規定概括出了運輸合同的概念。運輸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已為大家所接受。

瞭解實踐性合同的意義並能夠運用在生過中,可以在交易中為自己的利益增加一把無形的保護傘。但還是要分清楚哪些是實踐性合同哪些是諾成性合同。以上就是“實踐性合同是什麼”的回答,如果你還有其他法律疑問,可以諮詢本站雅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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