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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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1、成立的要件不同

諾成合同以合同當事人的合意為成立要件,實踐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義務為成立要件。諾成合同自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而實踐合同則除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才能成立和生效。因此,在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是當事人的合同義務,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該義務不產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2、兩者成立與生效的時間是不同的

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合意)時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實踐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後,還必須在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後,合同才能成立。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確定,通常應根據法律的規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據傳統民法,買賣租賃、僱傭承攬、委託等屬於諾成合同。而使用借賃、保管、運送等屬於實踐合同,質權設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屬於實踐合同。然而此種分類並非絕對不變。例如,運輸合同並非都是實踐合同,也有一些為諾成合同。

3、責任不同

在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系當事人的給付義務,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不是當事人的給付義務,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產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二、實踐合同的基本特徵

1、實踐合同的成立需完成標的物的交付或其他現實給付

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的區別,並不在於一方是否應當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而在於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的行為是否影響合同成立。對於諾成合同而言,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對於實踐合同而言,除需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外,尚需由當事人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合同方能成立。

2、實踐合同成立的時間為標的物交付或完成其他給付的時間

實踐合同的成立,除需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外,尚需由當事人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相應地,實踐合同的成立時間亦為當事人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之時。相反,諾成合同的成立時間為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之時。

3、實踐合同中當事人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的義務是先合同義務

實踐合同中交付與完成其他現實給付行為的意義與諾成合同中相應行為的意義完全不同: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的義務系當事人的給付義務,不履行該義務會產生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的義務並非當事人的給付義務,而是先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產生違約責任,但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成立要件的合同屬於諾成合同,與諾成合同不一樣的是,而實踐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為成立要件。對於簽署了實踐合同的當事人,若是不履行合同的義務,那麼需要違反的是先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產生違約責任,但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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