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未籤合同訴訟取證問題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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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確實清楚單位的侵權之後能夠保護自己的方式就只有訴訟得到法官的法律支持了,但是法官的保護也是需要建立在單位與勞動者存在的客觀關係的,但是有些員工想證明卻發現自己壓根就沒和單位籤合同。那麼,員工未籤合同訴訟取證問題怎麼解決?

員工未籤合同訴訟取證問題怎麼解決?

一、員工未籤合同訴訟取證問題怎麼解決?

員工所需要的最重要的證據就是證明其勞動關係的相關證據。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根據《勞動仲裁調解法》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證明勞動關係的5種方法:

(一)入職時要求籤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權利義務關係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勞動合同的簽訂,可以在勞動爭議過程中有效維護勞動者的權益,故而在入職時勞動者務必要求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二)在公司規章允許情況下,儘量保留能證明提供勞動的材料原件。在用人單位否認勞動關係的情況下,類似加蓋公司公章的業務授權委託書、代簽的業務合同、申辦貸款、信用卡的工資證明、暫住證以及單位評定員工等級的證明等,都可能被作為確認勞動關係的依據,所以勞動者應儘量保存這些資料原件。

第三,申請法院向有關單位、部門調查取證。為保護勞動者的訴訟權益,法律賦予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權利。在目前情況下,有些社會單位是不接待公民個人調查取證的,比如各大商業銀行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等。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了社會保險費或者委託銀行向勞動者代發工資,那麼勞動者可以申請法院向這些部門調取相關的文件。社會保險繳費證明以及代發工資協議都可以視為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有力證據。

第四,請在職期間的同事提供證人證言。證人證言的提供需要注意以下事項:首先,證人要能夠證明其本身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其次,證人和用人單位之間不能存在勞動爭議,否則會被視為和案件有利害關係;再次,證人開庭時一定要出庭作證,單純的書面證言一般不為法院採信。

第五,申請服務客户出具證明。在用人單位既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工資也是現金髮放,而且勞動者也沒有保留有效證據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嘗試讓接受過服務的公司客户為自己出具證明。如果客户是公民,則需作為證人出庭;如果是法人單位,則需要加蓋單位公章的書面證明。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綜上所述,如果員工想要得到法官有利於自己維權的判決首先就得解決好沒有合同的這個弱勢,但是好在只有證明了他們之間有不可否認的勞動關係就算沒有合同也是會被法官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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