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保證合同新規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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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保證合同新規則是什麼?

民法典保證合同新規則是什麼?

《民法典》保證合同新規則是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條保證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範圍和期間等條款。

第六百八十五條 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這與現行《擔保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正好相反,該條規定,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二、合同的保證期間如何認定?

1、未約定保證期間

雙方對此沒做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或寬限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也就是在債務到期之日起6個月內,債務人不肯還錢的,債權人可以在這6個月內找保證人還款。

2、有約定保證期間

債務人與保證人明確約定了保證期間的,但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將會被視為沒約定,到時候還是按如上所述計算,即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或寬限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計算保證期間。

現在許多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供保證人,而保證人未避免承擔保證責任,就會跟債務人約定不合理的保證期間,其實質會侵害債權人的利益,所以法律上對此明確了該規定,將該情況視為未約定保證期間。

所以,如果是怎麼約定了保證期間的,法律上將得不到承認,保證人該承擔連帶保證的還得繼續承擔。

3、約定為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的保證期間

如果雙方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的,將會被視為約定不明,具體計算將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3年。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保證合同的簽訂需要注意的事項是比較多的,通常需要注意保證合同的內容,比如説保證責任的承擔方式以及期限問題等,當然了,目前我們國家已經正式實施的《民法典》中,也對保證合同的簽訂作出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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