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合同的特徵民法典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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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證合同的特徵民法典有什麼規定?

保證合同的特徵民法典有什麼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二、保證合同有哪些特徵

1.保證合同是有名合同。保證合同是一種有名合同,即由法律直接規定其名稱及內容的合同。

2.保證合同是從合同。根據有無主從關係,合同可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不以他種合同為存在的前提,能自身獨立存在的合同為主合同;必須以他種合同為前提的合同為從合同。保證關係是從屬於主債關係而存在的,保證合同也因而具有從屬性,是從屬於主合同而存在的。

3. 保證合同是單務合同。根據雙方權利義務的有無關聯性,可將合同分為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當事人雙方都承擔一定義務的合同,叫做雙務合同。在雙務合同中,當事人的權利與其義務是相互關係的,有權利必擔義務,有義務也必享有權利。而單務合同則是當事人一方只承擔義務不享有權利,另一方只享有權利而無須承擔義務的合同,權利義務並沒有關聯性。保證合同便是保證人一方承擔保證義務而不享有權利,主債權人只享有權利而無須承擔義務的合同。

4. 保證合同是無償合同。根據合同的權利有無對價的特性,可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有償合同是指享有權利必須償付相應的代價的合同,如獲取貨物必須支付貨款的買賣合同,使用他人財產須交付租金的租賃合同等。享有權利而不必償付相應代價的合同,如贈與、借用、無息貸款等。保證合同是無償合同,也即債權人享有保證請求權,而不必向保證人償付代價。

之所以在債權債務當中提供擔保,主要是為了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能夠及時足額的還清借款,這是一種讓債權人稍微放心的方式。但是簽訂的擔保合同一定要有上文中介紹的幾個特徵,負責擔保合同可能會被法院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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