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期屆滿權利人喪失權利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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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時效期屆滿權利人喪失權利是什麼意思?

訴訟時效期屆滿權利人喪失權利是什麼意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可能喪失勝訴權,也就是説如果在訴訟中,對方提出已過訴訟時效的抗辯的,法院將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但如果對方沒有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會因超過訴訟時效而被法院駁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二、法律要件

訴訟時效要件是指適用訴訟時效的要件。

1、須有請求權的存在。訴訟時效是對請求權的限制,沒有請求權,也就無從適用訴訟時效。

2、須有怠於行使權利的事實。訴訟時效是對權利人的督促,實際上也是對義務人的保護,如果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經過一定的期間,又沒有其他事由致使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則訴訟時效產生法律效果。

3、怠於行使權利的事實持續存在,致使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屆滿有時又稱為訴訟時效結束、訴訟時效完成。訴訟時效屆滿,權利人的勝訴權自動消滅。如果有使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事實,訴訟時效還可以“拉長”,即中斷時重新計算,中止時,將中止時間段剔除後繼續計算。

三、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的彌補

其補救的方法是獲取有關證據,以證明此前曾發生過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實,而且中斷前後間隔不超過3年,即現在仍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具體做法有:

1.要求債務方補開以前曾索要款的證明。該證明不一定必須由債務單位法定代表人出具,也無須其簽字批准。只要是與債務方有關的人員,如單位前任負責人、財務負責人、一般會計人員或原業務經辦人,以及個體工商户的成年家庭成員等出具的證明均可。

2.尋覓其他可以證明以前曾經發生過訴訟時效中斷、現在仍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文字資料。比如,本單位給上級或與雙方有關的單位的文件中,曾提及對有關欠款進行索要,或債務人在與本單位的往來信函、電報中承認該項債務。這些文字材料只要間隔時間不超過3年,也可以將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起死回生”。

針對於他人侵犯了自己的相關權益,受害人是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起訴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在起訴時是有相關的時間限制的,一般來説是要根據具體的相關案例來確定訴訟時效,而計算日期是從知道自己被相關侵害之日開始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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