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合同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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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合同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居間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分別是:
居間人方面:
(1)居間人有向訂約雙方當事人據實介紹情況的義務,即居間人應以誠實、公平、守信原則為雙方當事人服務。
(2)居間人有按照約定取得報酬的權利。
委託人方面:
(1)委託人有向居間人給付報酬的義務。
(2)承擔擅自變更取消委託指示造成居間人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百二十四條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百二十六條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百二十七條:
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六十三條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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