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服務合同的簽署主體到底有沒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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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間合同的概念  

居間服務合同的簽署主體到底有沒有限制

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論上,居間合同又稱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務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訂約機會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百六十一條規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二、居間服務合同的簽署主體有沒有限制  

公民個人能否從事居間活動?法律沒有予以具體規定。對此問題,實踐中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對居間人的主體資格進行必要的限制,只能賦予經批准可從事居間業務的法人才能從事這項商業活動,以利於加強管理,規範居間活動的市場秩序。第二種觀點認為,不應當對居間人的主體資格進行限制,應當允許任何公民法人都有權從事居間活動。

在現實生活中,公民個人作為居間人的居間行為,確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具有積極意義,法律無法從根本上予以限制或禁止,只能從立法上予以引導和規範。公民的這些居間活動,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居間制度的基本原則,就應予以認定,不能苛求居間人必須具有法定程序核准的特定主體身份。對於從事某些特殊領域和高度專業化的商事領域,如證券、期貨、保險、房地產等的居間活動,必須實行主體資格認證制度,在這些商事領域從事居間活動的,必須取得相應的主體資格,否則就不受法律保護。

上述內容就是居間服務合同的簽署主體資格的限制問題。我們知道居間人從事的是一種商業性的活動。在某些領域內,居間人必須取得居間人服務的資格才能簽署居間合同,但是一般的商業活動,要求不是很高的類型,居間人可以不具備專業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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