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不成立居間費由誰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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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不成立居間費由誰負擔?

一、房屋買賣合同不成立居間費由誰負擔?

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典》對居間行為有明確的規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條 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房屋買賣合同未成立時,能否要求中介費要看對方是否與中介簽訂了居間合同。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在居間人的介紹下與第三人達成協議,並向居間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在居間人按照居間合同的約定,通過媒介服務促成合同訂立時,居間人就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合同當事人支付居間報酬,也就是説,居間報酬的支付是以居間人促成委託人與第三人的合同成立為條件。合同是否已經履行不影響居間報酬的支付。

二、房屋買賣中,與中介簽訂協議要注意什麼?

1、審查經紀公司和相關資料。首先,委託人應當對經紀公司的資質及其業務能力進行考察,其次還要對經紀公司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和確認。對於買方來説要注意確認所售房屋的產權是否清晰、是否有產權證書、是否存在共有人;也要注意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狀況。

2、明確各種税費如何分擔。根據國家規定買賣雙方在二手房交易過程所承擔的税費不同。因此在買賣雙方與房產經紀公司在簽訂居間合同時,必須在合同中要求明確各種税費如何分擔,以方面雙方查閲。

3、中介費的支付期限及標準。在居間合同中,房產經紀公司往往會在合同中註明中介費的具體的支付時間點、支付條件以及支付方。如果二手房交易雙方沒有認真閲讀而導致違約的話,居間人是有權利起訴委託人支付費用及委託金的。

日常中,想要買房或是出售房子,人們常常會先將購房需求或出售信息託給中介,由中介來尋找合適的目標對象並促成雙方的交易。當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成功時,中介可以獲得一定的報酬,不過,有時候購房者和售房者談了很久,但房屋買賣合同卻無法成立,此時中介費是不需要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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