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合同通知條款是怎麼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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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合同通知條款是怎麼樣規定的?

隨着國際交流的不斷加強,世界間的聯繫日益緊密,隨之而產生的國際貿易也越來越頻繁。對於國際貿易我們都知道在國際貿易法中裏面有個告知條款,那麼國際貿易合同通知條款是怎麼樣的?下面本站小編為你解答。

一、國際貿易合同通知條款是怎麼規定的?

在國際貿易法中明確的規定了,賣方應在發貨後10天內以電傳向購方通知有關貨物自生產廠發運的情況,並註明發運日期,合同號,發動機號,件數,毛重和鐵路運單號等具有告知的義務

二、國際貿易中其他主要條款

(一)、效力部分

1、合同的開頭部分。主要包括買、賣雙方的全稱、住址、訂約日期、地址以及同意訂約的詞句,合同的名稱、編號等。

2、合同的結尾部分。包括生效日期,合同使用的文字和文本,正本份數,雙方當事人的簽字。

開頭和結尾部分規定了合同的效力範圍和有效條件的主要問題,全稱為效力部分。如在合同中開頭部分註明的訂立合同中的時間和地點,它在法律上就表明:第一,除非法律或合同中對合同生效的時間另有規定,否則應以該日期為合同的生效日期;第二,如果合同中對該合同所應適用的法律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在發生法律衝突時,按國際私法的法律衝突原則,關於該合同的有效性的問題,一般應由合同成立地法律來確定。

(二)、權利與義務部分

此部分是合同內容的主要成份:

1、標的物條款(也稱商品條款)。主要包括:商品名稱、規格、質量、性能、質量、包裝等。對有些商品還要商品的生產國別、製造廠商加以規定。

2、價格條款。合同中規定的標的物單位和總價的各條文,屬於價格條款。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總是以"貿易術語"為基礎和一個特定數額的貨幣單位來表示商品單位的。如"鋁錠FOB安特衞普港每噸640英鎊"單價乘以交易商品的數量,即為總價。價格條款一般應包括價格的計量單位,單位價格金額、計價貨幣、交貨地點的貿易術語。

3、保留所有權條款。賣方在收到用現金支付的貨款以前,保留貨物的合法所有權;如果買方對賣方的貨物作出處分,則買方仍是作為賣代理人或受信託人持有此項收益,賣方有權獲得此項收益。

4、裝運和保險條款。主要規定裝運時間、裝運港與目的港以及裝運通知事項。這一條款主要是規定由誰負責投保和支付保險費用、投保險別、保險金額等。此條款規定與所採用的貿易術語有着直接的聯繫。

5、支付條款。是指合同中有關買方支付貨款的各個條款。包括:支付工具、貨幣的種類、支付時間、支付的方式,以及賣方為取得貨款應提供的單證等各項規定。在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中,一般採用跟單信用證的付款方式,但也有些情況下采用託收方法。

6、商檢條款。是指合同中有關商品檢驗的條文,通常規定:檢驗權、檢驗機構、檢驗證書、檢驗時間、地點、檢驗的方法、檢驗標準等內容。

7、負責條款。主要包括:

(1)、規定構成不可抗力的條件(哪些條件屬不可抗力);

(2)、説明因不可抗力,當事人不能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不應承擔責任;

(3)、規定發生不可抗力的事項時,當事人應如何處置(力爭減少損失)。

8、法律適用條款。以上條款,是雙方當事人為一筆買賣交易而明確記載於合同中的權利、義務條款,但這些約定不可能涉及合同權利、義務關係的各個方面,通常在合同中規定該合同適用的法律,如"本合同適用於××國法律"。

(三)、索賠與爭議的解決部分

此部分是關於程序問題的規定。主要包括:

1、索賠的手續;

2、提出索賠的期限;

3、提出索賠所需單證;

4、索賠的方式。

國際貿易合同通知條款主要是明確的規定了,賣方對於買方具有發貨等告知的義務,以方便買方及時的收貨對貨物進行檢驗。在國際貿易中一般雙方都會約定當發生爭議後的仲裁機構或者法院,這樣有利於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通過上文的解答想必大家已經瞭解了國際貿易的條款,如果大家還想知道其他知識可以致電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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