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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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進行簽署勞動合同的時候就證明者雙方的勞動合同關係已經存在,在法律上是應當承當各自的責任的。其中對於勞動合同的主體也是有嚴格的規定的,對於用人單位來説應當是合法的經營單位社會團體。勞動者也是在法定年齡內才能與用人單位簽署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是什麼?

一、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有什麼要求?

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也是勞動合同關係的主體。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作為用人單位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只有這樣的用人單位才有權簽訂勞動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勞動者也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條件,最重要的就是達到法定的就業年齡,必須是年滿16週歲,國家嚴禁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以及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用人單位不能招用童工,也就是説勞動者必須是達到法定就業年齡且具有勞動行為能力的人。

二、簽訂勞動合同的條款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以下幾方面的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期限是指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是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是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則應約定期限是一年或幾年。臨時勞動合同不超過一年(廣東省規定)。

(二)工作內容工作內容是指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什麼工作,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確定的應當履行的勞動義務的主要內容。包括勞動者從事勞動的崗位、工作性質、工作範圍以及勞動生產任務所要達到的效果、質量指標等。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是指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所從事的勞動必須提供的生產、工作條件和勞動安全衞生保護措施。即用人單位保證勞動者完成勞動任務和勞動過程中安全健康保護的基本要求。包括勞動場所和設備、勞動安全衞生設施、勞動防護用品等。用人單位不僅必須為勞動者提供必須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而且必須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衞生條件和勞動保護。

(四)勞動報酬勞動報酬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崗位、技能及工作數量、質量,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包括工資的數額、支付日期、支付地點等以及其它社會保險(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待遇。勞動報酬的內容和標準不得低於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也不得低於集體合同中的規定。

(五)勞動紀律勞動紀律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勞動規則,它是勞動者的行為規範。勞動合同的勞動紀律包括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用人單位內部制定的廠規、廠紀、對勞動者的個人紀律要求等。如上下班制度、工作制度、崗位紀律、獎勵和懲戒條件等。

(六)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是指勞動關係終止的客觀要求,即勞動合同終止的事實理由。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一般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以外,協商確定的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特別是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雙方應約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指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一方故意或過失違反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時應承擔的法律後果。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一般是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對違約未作明確規定的內容,若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勞動合同,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精神和原則,公平合理。

綜上所述,關於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上文已經具體描述,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中勞動合同是需要有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提前説明。若是雙方中的任何一方有違反勞動合同內容的應當自行承擔違約責任,其中就與關於解除合同賠償經濟補償金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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