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合同的擔保方式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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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金擔保

履行合同的擔保方式包括哪些?

定金擔保是指債權人以一定的金錢來保證債的履行的擔保,定金擔保實際上是物的擔保的一種特殊形態。需要注意的是:

1、定金擔保限於合同債務的履行擔保,定金擔保的設定人限於被擔保的主合同的當事人,是合同成立的一種證明。

2、定金是雙方當事人為了保證合同履行而約定的,其比例不得超過合同目標總額的20%。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期限的,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時起生效。

二、抵押擔保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需要注意的是:

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債務人自己。這與保證不同,在保證擔保中,債務人自己不能作為擔保人。

2、抵押物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這與質押不同,質物只能是動產。

3、抵押人不轉移抵押物的佔有,抵押人可以繼續佔有、使用抵押物。這也與質押不同,質物必須轉移於質權人佔有。

4、抵押擔保以抵押權人(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而實現。優先受償權是抵押權的核心內容。

5、抵押權的行使必須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

三、保證擔保

保證擔保是指保證人與貸款人約定,當借款人違約或者無力歸還貸款,保證人按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及其他組織或公民(自然人)可以做保證人。需要注意的是:

1、首先確定保證人的主體: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然後,不能作為擔保人的三種情形。

2、按照擔保法的規定,保證合同應當採用書面方式。對“書面方式”提出自己的觀點。

3、首先分析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和聯繫。並結合審判實踐,分析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的提出。

四、質押擔保

質押擔保是債務的一種擔保方式,即債務人可以用自己享有所有權的動產或合法的權利憑證作為質物交債權人佔有。需要注意的是:

1、質押的財物,應符合法律的規定,即法律允許流通和可以強制執行的財物。

2、使用質押擔保,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的質押合同。

3、質押合同內容主要包括: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質押擔保的範圍;質物移交的時間;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4、質押擔保的範圍主要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5、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毀損的,質權人要承擔民事責任。

6、實現質權的途徑,一般是折價,拍賣或變賣三種途徑。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五、留置擔保

留置擔保是指債權人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依法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該財產,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留置物的所得價款中優先得到清償。需要注意的是:

1、主合同的債務情況

主合同中的主債務具體情況,關乎留置權的實現。因此我們必須詳盡的羅列出該債務的情況,主合同債務主要包括:①主債務的種類、②數量、③質量規格、④履約期限等。

2、明確留置財產的價值

留置擔保合同中的留置物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留置物的狀態通常存在兩種情形: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對於不可分物,通常的做法是對該不可分物整體留置。

3、留置擔保的範圍

根據《擔保法》第八十三條規定, 留置擔保的範圍包括①主債權及利息、②違約金、③損害賠償金、④留置物保管費用、⑤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對於這些事項留置擔保合同當事人需要依照實際情況將數額羅列詳盡,避免使用“大概、左右”等約數。

4、留置擔保的期限

根據《擔保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後,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注意,留置擔保合同中對於給予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不得少於兩個月。

5、明確違約責任

①留置合同中,應當明確留置權人對留置物的保管義務,由此而產生的損害責任由留置權人承擔,當事可自主約定責任的承擔方式,如賠償款項、原物返還等。

②債務人逾期不履行主合同債務的,留置權人可根據相關法律及合同約定處置留置物,如留置物折價,拍賣、變賣留置物。

通過法律本站小編以上對於有關合同擔保知識的介紹,可以知道履行合同擔保方式包括定金擔保、抵押擔保、保證擔保、質押擔保、留置擔保五種擔保方式。在實踐中您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合同選擇不同的擔保方式。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隨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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