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特殊方式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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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履行方式的概念

合同履行的特殊方式包括哪些

合同履行方式是完成合同義務的方法,如標的物的交付方法,工作成果的完成方法,運輸方法,價款或酬金的支付方法等。履行方式與當事人的權益有密切關係,履行方式不符合要求,可以造成標的物缺陷、費用增加、遲延履行等後果。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二、合同履行方式有哪些類型?

1、正確履行:也稱適當履行,是指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的規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義務。

(1)履行主體正確(親自履行規則);但在第三人履行合同義務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時候,第三人接受合同義務的履行不損害債務人利益的時候,第三人作為合同履行的主體也是正確的。

(2)履行標的正確(實際履行原則);

(3)履行時間正確;

(4)履行地點正確;

(5)履行方式正確。

2、親自履行:指合同義務要由合同債務人向合同債權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替。

3、條款約定不明的履行:

(1)質量不時條款的履行;( 62 條 1 款: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格不明條款的履行;( 62 條 2 款: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地點不明條款的履行;( 62 條 3 款: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期限不明條款的履行;( 62 條 4 款: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方式不明條款的履行;( 62 條 5 款: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費用不明條款的履行;( 62 條 6 款: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4、第三人履行

概念: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履行合同義務的人或接受義務履行的人不是合同當事人,而是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只要在合同中有約定,第三人就可以成為合同履行的主體。(第六十四條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第六十五條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5、價格變動的履行

概念:是指執行政府定價的合同,在合同訂立後、履行前政府定價發生調整的,按照何種價格履行的問題。(第六十三條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6、不完全履行

概念:是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時,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全部履行因素進行履行的情況。

(1)中止履行:指在合同義務履行之前或履行的過程中,由於某種客觀情況的出現,使得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義務而只能暫時停止的情況。(第六十八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信譽;

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第七十條債權人分立、合併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2)部份履行:(第七十二條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3)提前履行:是指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第七十一條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7、情勢變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後、履行之前,如果出現某種不可歸責於當事人原因的客觀變化,若仍然履行合同會給一方當事人造成顯失公平的結果,法律允許當事人變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違約責任的承擔。(實際上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履行中的具體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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