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合同的擔保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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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合同的擔保方式有五種,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履行合同的擔保方式有哪些

一、保證

1、擔保是指擔保人與債權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擔保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主要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約定。

2、保證人的權利

(1)擔保人在承擔擔保人的責任後,有權向主要債務人要求償還。實際結算金額大於主債權的,擔保人只能在主債權範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索權。保證人的請求權自擔保人的責任完成之日起,以2年為限。

(2)擔保人無權要求債權人付款。其權利主要是辯護權和抵消權。

二、抵押

?抵押是指借款人不轉移對抵押物的所有權,只是以抵押物作為擔保。債務人不償還債務時時,債權人可以按照民法典的規定折價或者拍賣財產,並優先支付財產價款。

三、質押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轉讓給債權人佔有,或將其財產權置於債權人的控制之下,並以動產或財產權作為債權人權利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按照民法典的規定折現動產或者財產權的價值,或者優先支付拍賣或者出售動產或者財產權的價款。

四、留置

留置權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或者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未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民法典”的規定保管財產,並優先以財產折價或者拍賣的方式清償財產。

五、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另一方為履行擔保合同而預先支付一定金額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後,押金應退還或收回。如果支付保證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規定的債務,則無權退還保證金;收到保證金的當事人未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兩次退還保證金。

值得注意的是,作為擔保人,擔保人是需要履行一些義務的。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擔保人應當承擔責任。因此,在擔保時,有必要清楚地瞭解債務人。這就是履行合同的五種擔保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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