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合同是否可以和銷售合同捆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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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居間合同

居間合同是否可以和銷售合同捆綁?

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論上,居間合同又稱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務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訂約機會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

二、居間合同特徵

1、居間合同是由居間人向委託人提供居間服務的合同。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是否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與居間人無關,居間人不是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的當事人。

2、居間人對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沒有介入權。居間人只負責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約居中斡旋,傳達雙方意思,起牽線搭橋的作用,對合同沒有實質的介入權。

3、居間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合同。

三、居間合同注意事項

(1)委託人應當在合同中載明所委託居間從事的活動內容,包括種類、範圍和要達到的要求,給付酬金的數額、方式和時間。

(2)居間人應當如實向委託人説明自己能夠做到什麼程度、需要什麼條件完成委託人的委託事項。

(3)合同中應當訂明違約責任條款。居間人不盡職守而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委託人的損失。居間人對所提供的信息、成交的機會負有保密的義務

(4)居間合同的主體具有特殊性。法律和法規應當對居間人的資格作出限制,要求居間人具有相應的知識、能力和從業條件,並規定國家機關、領導幹部等有特殊職權的人不得作為居間人從事居間交易。

四、房屋銷售合同

房屋買賣合同作為一種特殊的買賣合同,它是指出賣人將房屋交付並轉移所有權與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徵既有買賣合同的一般特徵,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徵。這主要表現為:

(1)出賣人將所出賣的房屋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相應的價款;

(2)房屋買賣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

(3)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不動產,其所有權轉移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4)房屋買賣合同屬於法律規定的要式法律行為。

房屋買賣合同是一方轉移房屋所有權於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移所有權的一方為出賣人或賣方,支付價款而取得所有權的一方為買受人或者買方。

五、居間合同是否可以和銷售合同捆綁

居間合同是買房者、賣房者與中介機構簽署的居間協議,他與銷售合同是完全不同的概念,通俗的講,居間合同屬於服務協議,而銷售合同是房屋所有權轉讓協議,兩者不可以捆綁銷售。正常的程序應該是先簽署居間合同和購房或房屋轉讓意向書,雙方確定後再簽署銷售合同即購房合同。居間合同可以和銷售合同在雙方都知情且同意的情況下按照流程一起簽訂,但作為捆綁合同是不被允許的。

居間合同的簽訂在銷售合同之前,他是買賣雙方與中介機構簽署的協議;而銷售合同實際上是買賣雙方之間簽訂的協議,兩者應該按照順序簽訂。小編在這裏提醒您在購買房子時,中介或賣方在您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居間合同和銷售合同捆綁銷售是違法的,您可以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居間合同是否可以和銷售合同捆綁,您瞭解了麼?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濮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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