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協議買房的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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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協議買房的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是否可以?

大多數人在買房的時候通常會選擇到房屋中介去買房,這時候就會和房屋中介簽訂一份居間合同。那麼若是買房者僅僅只是簽訂居間協議買房的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可以嗎?本站為您解答。

一、什麼是合同繼續履行

根據《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合同繼續履行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除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或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的以外,對方要求履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二、僅僅只是簽訂居間協議買房的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可以嗎

首先要強調的是,合同名稱和形式並不決定合同效力,決定合同效力的是合同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如果《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不僅具有居間合同的內容,更具備了上述法律規定的房地產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雙方通過居間行為,已達成了房屋買賣的一致意見,並對買賣房屋的權利義務予以了明確,這樣該《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不僅僅是預約性質,應當認定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已經成立,且合法有效。至於雙方約定再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只是根據房屋買賣應辦理過户手續之特性而須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對雙方的買賣關係予以確認,並不影響原已成立的合同效力。在這種情形下,只要根據合同約定,符合繼續履行條件的,完全可以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

另外,由於房屋交易時,房管部門通常要求必須提供合同示範文本和履行網籤登記手續,這個時候當事人可以要求對方履行該行為。實踐中認為如果沒有履行網籤手續或者沒有籤房屋買賣合同示範文本,就可以隨意違約的説法是錯誤的。合同的形式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相應地,僅簽署《居間協議》的,也不意味着就可以隨意解除合同,也不是隻要雙倍返還定金就可以解除合同,不再繼續交易。

上述我們對合同繼續履行的內容進行回答。我們知道合同義務一方若是沒有正當的理由在合理期間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義務。那麼若是買房者僅僅只是簽訂居間協議買房的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可以嗎?我們認為是可以的,這個要求是符合合同的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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