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時間和勞動合同時間不符是否可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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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職時間和勞動合同時間不符是否可以調整?

入職時間和勞動合同時間不符是否可以調整?

可以調整。勞動合同的合同期限的起始日期和後面簽訂合同的時間可能是一致,也可以不一致。這取決於合同是何時簽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合同起始日期和試用期均應從用工之日起算。

按《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已經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在用工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該條同時規定了“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合同起始日期和試用期均應從用工之日起算。

二、哪些屬於勞動合同必備條款?

在勞動合同中必須具備條款是:勞動合同的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以及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1、勞動合同應當約定期限,主要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等三種形式。在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續訂勞動合同的,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2、工作內容。工作內容是指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的工作,包括勞動者工作的時間,勞動者的工種或職務,以及在生產上應達到的質量指標和數量指標等。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是指用人單位提供給勞動者工作中所處的客觀環境和勞動保護措施。主要包括勞動安全和衞生規程、勞動保護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護規定、工作時間和休息體假等內容。

4、勞動報酬。主要包括勞動者的工資、獎金和津貼以及支付時間等內容,在勞動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工資標準或工資的計算方法,約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工資必須以貨幣形式支付。

5、勞動紀律。主要包括企業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內容及其執行程序等。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制定必須符合法定程序,其內容不得違背法律規定。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有違約金、賠償損失、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等。

如果勞動者的入職時間和勞動合同上的具體時間有出入,且出入比較大,那麼是可以申請調整的,因為這個很有可能會影響到勞動者的工資發放以及勞動者的相關權益,但是如果是勞動者的入職時間和這個合同上的具體時間差距比較小,那麼就不用去申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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