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保證合同特徵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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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證合同是有名合同保證合同

民法典保證合同特徵是怎樣的?

根據在法律上有無法定名稱及內容,將合同分為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保證合同是一種有名合同,即由法律直接規定其名稱及內容的合同。法國對此在民法上都有明確規定,中國所頒行的擔保法中對於保證合同的名稱和內容也作了明確規定。

在現實的經濟生活中,合同錯綜複雜,立法上不可能一一窮盡,全部予以定名,只能按一標準,對常見的合同關係作出規定,明確合同的名稱和當事人的主要權利義務關係內容。這類在法律上有了明確規定的合同便為有名合同,如買賣、租憑、借貸、加工承攬、運輸、保險等合同都屬於有名合同。

無名合同指有名合同以外的合同,即法律上沒有規定其名稱及內容的合同。如甲乙約定,只要乙學習勤奮,考上大學,甲便負擔乙在上學期間的一切費用。無名合同的內容只要不違法,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區分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的意義,在於處理合同糾紛時便於適用法律,有利於法律實務工作者解決糾紛。有名合同的糾紛應按法律的直接規定來處理,而無名合同糾紛的處理則可參照類似的有名合同或者根據有關合同的規定和民法的基本原則處理。

2、保證合同是從合同

根據有無主從關係,合同可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不以他種合同為存在的前提,能自身獨立存在的合同為主合同;必須以他種合同為前提的合同為從合同。保證關係是從屬於主債關係而存在的,保證合同也因而具有從屬性,是從屬於主合同而存在的。

3、保證合同是單務合同保證合同

根據雙方權利義務的有無關聯性,可將合同分為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當事人雙方都承擔一定義務的合同,叫做雙務合同。在雙務合同中,當事人的權利與其義務是相互關係的,有權利必擔義務,有義務也必享有權利。而單務合同則是當事人一方只承擔義務不享有權利,另一方只享有權利而無須承擔義務的合同,權利義務並沒有關聯性。保證合同便是保證人一方承擔保證義務而不享有權利,主債權人只享有權利而無須承擔義務的合同。保證合同是單務合同。由於合同主要是反映商品交換關係的,所以大多數合同都是雙方合同,只有極少數不以商品交換為內容的合同是單務合同。保證是一種擔保債權實現的合同,本質上不追求經濟利益,唯以擔保為目的,因而是一種較為典型的單務合同。在保證合同中,保證人只承擔保證義務而沒有實體上的權利,債權人只享有保證請求權而不對保證人承擔義務。

4、保證合同是無償合同

根據合同的權利有無對價的特性,可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有償合同是指享有權利必須償付相應的代價的合同,如獲取貨物必須支付貨款的買賣合同,使用他人財產須交付租金的租賃合同等。享有權利而不必償付相應代價的合同,如贈與、借用、無息貸款等。保證合同是無償合同,也即債權人享有保證請求權,而不必向保證人償付代價。

這就是一般情況來説的,但在實際生活中,保證人也可能獲得一定的好處。這主要是因為由於保證人提供保證,使債權債務關係得以順利建立,故訂立保證合同的同時,債務人出於感激和友善心理可能給予保證人一定的酬金或其他好處。但這是屬於合同效力以外的問題,不屬於保證合同關係的內容,因而並不影響保證合同的無償性。

綜上所述,《民法典》中保證合同的特徵涉及幾個方面,有名合同、是從合同、單務合同、無償合同、諾成合同等。除此之外,合同雖然有強制履行的制度設定,但是不能通過絕對的強制對抗當事人的意識自由,這樣是不合理,存在偏頗。具體的情況,需要以實際情況和簽署合同的當事人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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