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倉儲合同變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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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無權處分不影響合同效力

民法典倉儲合同變化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條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關聯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簡評】基於物債二分原理,物權變動並不影響合同效力,且買賣合同司法解釋也早有規定,但此前合同法第51條規定依然讓大多數人認為無權處分的合同效力待定。民法典此次修訂就是刪除合同法第51條和第132條第1款的規定,並在買賣合同司法解釋規定基礎上修改、綜合、完善的結果。

2、新增標的物回收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五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標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屆滿後應予回收的,出賣人負有自行或者委託第三人對標的物予以回收的義務。【新增】

3、增加分期付款解除合同的催告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條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數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的,出賣人可以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請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4、新增試用期風險轉移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四十條 標的物在試用期內損毀、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簡評】在此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本條的規定是原則性的規定,允許存在例外。如果買賣雙方約定標的物在試用期內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和買受人共同承擔,自然應當得到尊重。至於在本條規定的前提下,標的物的風險負擔何時發生轉移,我們的意見是,在買受人向出賣人作出同意購買標的物的意思表示時,標的物的風險才發生轉移。

5、新增所有權保留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條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出賣人對標的物保留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簡評】新增條款主要是為了優化營商環境、消滅隱形擔保。

6、新增所有權保留取回所有權,可以參照實現擔保物權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條當事人約定出賣人保留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賣人損害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出賣人有權取回標的物:

(一)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約定完成特定條件;

(三)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

出賣人可以與買受人協商取回標的物;協商不成的,可以參照適用擔保物權的實現程序。

贈與合同

7、新增公證贈與合同不得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雖然民法典的條文中並沒有直接説明,但是現實中倉儲合同的當事人一方保管人幾乎都是專門從事倉儲保管業務的民事主體,其營業目的就是從倉儲保管營業中牟利。這種商事性質以及行業特點,也是立法的主要背景之一。因此,理解本章的法律規定,要特別從商事合同的角度以及倉儲行業行為指引的角度來考慮。

綜上所述,《民法典》倉儲合同變化涉及了試用期、贈與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等,參照已經頒佈的部分條例演變而來。除此之外,值得注意的是,合同雖然有強制履行的制度設定,但是不能通過絕對的強制對抗當事人的意識自由,這樣是不合理,存在偏頗。具體的情況,需要以實際情況和簽署合同的當事人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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