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先合同義務的特徵有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5.31K

一、民法典先合同義務的特徵有什麼?

民法典先合同義務的特徵有什麼?

通過定義可知先合同義務具有如下特徵:

1、先合同義務的主體是特定的

即締約合同的雙方為締約合同進行接觸磋商,由一種普通人之間的陌生關係進入特殊密切聯繫的關係,實現了義務主體的特定化、相對化。

2、先合同義務成立的理論依據是誠信原則

誠信原則要求締約雙方維持特殊的信賴關係,互守諾言,講究信用,共同促成合同締結成功。如果違反該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時,即使合同未成立或已經訂立的合同被撤消或宣佈無效,也要進行損害賠償。

3、先合同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

先合同義務是法律強制締約雙方承擔的義務。是一種強制性規範而非任意性規範,不是由當事人合意產生的義務,也不允許雙方排除。因此違反先合同義務是違法行為而非違約行為。

4、先合同義務是附隨義務

相對於有效成立的合同所生的合同義務而言,先合同義務並不決定合同類型,不以給付義務為內容。而且隨締約關係的不斷髮展,依據誠信原則逐漸形成不同內容的協力、告知、保護、保密等義務。

二、確認先合同效力糾紛怎麼舉證?

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後,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的條款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從而使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實現的行為。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的爭議,一般情況下是指一方當事人主張合同尚未履行,或者認為合同已不具有履行效力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5條第2款規定:“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這一規定體現了就合同法律關係中所適用舉證責任分配的一種例外規則,即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先合同義務的主體是特定的,先合同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確認先合同效力糾紛的舉證原則是當事人舉證,對於合同是否履行出現糾紛時,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合同生效之後,當事人需要按照合同的規定條款履行自己的義務,使合同的目的得以實現。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