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保管和倉儲合同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8W

一、民法典保管和倉儲合同是怎樣的?

民法典保管和倉儲合同是怎樣的?

倉儲合同,又稱倉儲保管合同,是由倉庫營業人為存貨人保管儲存貨物,存貨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保管合同,又稱寄存合同,是由保管人保管另一方當事人交付的物品,並返還該物的合同。由以上含義可知,兩類合同都提供保管服務,保管合同的範圍較倉儲合同更廣,是包容與被包容的關係。

二、倉儲合同和保管合同的區別

1、合同成立的條件不一樣。除了當事人對合同的成立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之外,一般來説,保管合同的成立,不僅須有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須有寄託人將保管物交付於保管人、保管人接受寄託人交付的保管物的行為。也就是説,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寄託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在保管物沒有交付之前,雖然雙方當事人達成了保管物品的一致意思表示,但保管合同還不能算是成立。而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當事人雙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合同即成立,存貨人將貨物交付給保管人是屬於倉儲合同成立後對合同的履行行為,而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

2、合同是否有償不一樣。保管合同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補充。也就是説保管合同一般是無償的,但如果當事人明確約定支付保管費的,也可以是有償的。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當事人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法律則推定為無償。而倉儲合同是有償合同,保管人提供倉儲服務,具有營利性質。倉儲合同的當事人在合同成立後互負給付義務,保管人須為存貨人提供倉儲服務,存貨人須向保管人給付報酬和其他費用。

3、保管人的資格要求不一樣。保管合同對保管人的資格無特別的要求,一般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為保管人。而倉儲合同對保管人的資格有特殊要求,保管人即倉庫營業人,必須是具有倉儲設備和專門從事倉儲保管業務的人,只有經過倉儲營業登記專營或兼營倉儲保管業務的人,才能成為倉儲合同適格的保管人。

4、保管物數量是否大宗不一樣。保管合同是社會成員相互提供幫助或服務部門為公民提供服務的一種形式,因此保管合同一般是單件或小宗物品的寄存。而倉儲合同一般是大宗數量物品的儲存。

5、不交付保管物是否構成違約不一樣。由於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時,合同才成立。因此,當事人雖然達成保管物品的一致意思表示,但此後寄存人沒有將物品交給保管人保管或者保管人對寄存人交來寄存的物品不接受的,委託人就不能追究保管人沒有交付保管物的違約責任,同樣,保管人也不能追究寄存人拒絕接受保管物的違約責任。而由於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如果此後存貨人不將貨物交付給保管人即構成違約,保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保管貨物的也構成違約,一方可以追究另一方的違約責任。

6、保管人對保管物的驗收和賠償責任不一樣。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對交付的保管物有暇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採取特殊保管措施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如果寄存人沒有履行告知義務,致使保管物受損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倉儲合同中保管人應當按照約定對入庫倉儲物進行驗收,保管人在驗收時發現倉儲物與約定不符的,就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如果因保管人未認真驗收,致使入庫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倉儲合同和保管合同主要是起提供保管服務的作用,兩者範圍存在一定的差異。除此之外,合同雖然有強制履行的制度設定,但是不能通過絕對的強制對抗當事人的意識自由,這樣是不合理,存在偏頗。具體的情況,需要以實際情況和簽署合同的當事人為準。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