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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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這是每一個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當事人是合同的主體
二、標的。標的是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標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備條款。沒有標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關係無法建立。
三、數量。在大多數的合同中,數量是必備條款,沒有數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
四、質量。對有形財產來説,質量是物理、化學、機械、生物等性質;對於無形財產、服務、工作成果來説,也有質量高低的問題,並有衡量的特定方法。
五、價款或者報酬。價款或者報酬,是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所付代價的貨幣支付。價款一般指對提供財產的當事人支付的貨幣,如在買賣合同的貨款、租賃合同的租金、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貸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等。
六、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規定的當事人履行自己的義務如交付標的物、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勞務、完成工作的時間界限。
七、履行地點和方式。履行地點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和對方當事人接受履行的地點。
八、履行方式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具體做法。不同的合同,決定了履行方式的差異。買賣合同是交付標的物,而承攬合同是交付工作成果。履行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在一定時期內的,也可以是分期、分批的。
九、解決爭議的方法。解決爭議的方法指合同爭議的解決途徑,對合同條款發生爭議時的解釋以及法律適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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