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有改變與簡易交付的概念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9.25K

一、佔有改變與簡易交付的概念是什麼?

佔有改變與簡易交付的概念是什麼

財產出讓人將其特定財產讓與他人,同時又與受讓人約定債權關係並依此仍保留對該財產實際佔有的複合法律行為。

簡易交付又稱“無形交付”,是指受讓人在動產物權變動前已先行佔有該動產的,讓與人如設立和轉讓其動產物權,無需再為現實交付,讓與合同生效時即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的交付方式,並沒有破壞動產物權變動的一般原則,而是在特殊情形下的一種靈活變通。

二、交付糾紛的訴訟流程

1、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民事起訴書,並且根據所告的人數提交副本。

2、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或則口頭起訴,進行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天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天內裁定不予受理並通知當事人。

3、對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案件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4、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天內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同時,被告在收到起訴書之日起15天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後,人民法院應當在5天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給原告。

5、因為人民法院確定合議庭組成人員,當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人民法院應當在3天內告知雙方當事人。

6、人民法院通知開庭時間。

7、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時間後,應當在開庭3天前通知提起的訴訟參與人。

8、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三、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應該説佔有改定和簡易交付就是兩種不同的交付方法而已,但是佔有改定的話,買家可能需要等一段時間才能真正拿到這些東西,而簡易交付就不同了,在還沒有正式購買之前,這件東西就已經在自己手中了。這兩種交付方法,生在生活中應用的還是比較多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