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交付與簡易交付的區別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4W

一、指定交付與簡易交付的區別是什麼?

指定交付與簡易交付的區別是什麼?

指定交付與簡易交付的區別主要是交付的方式不同,主要區別如下:

1、 簡易交付,發生的前提是買受人基於某種原因,已經事先佔有了要出賣的標的物,買賣合同一生效,標的物就視為已經交付。

2、指示交付,發生的前提是出賣的標的物既不是由出賣人佔有,也不是由買受人佔有,而是由第三人佔有,當出賣人將標的物的返還請求權轉讓給買受人的時候交付完成。

3、佔有改定,在動產交易中,出讓標的物時,出讓人基於生產、生活的需要仍需繼續佔有動產,此時雙方可以通過協議,使受讓人取得動產之間接佔有,以取得現實交付而取得所有權。

二、不動產交付附隨義務有效嗎?

不動產交付附隨義務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其效用,一般只能用於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如果反悔則不具有適用性。目前,各國立法對附隨義務並沒有明確規定其涵義,故學界對其表述也並不一致。附隨義務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附隨義務包括先合同義務、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後合同義務。狹義的附隨義務是合同履行過程中,為協助實現主給付義務,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而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三、附隨義務的種類有哪些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從這一條可以看出,附隨義務至少具有三個方面的內容,即通知義務、協助義務與保密義務。下面將分別闡述這三種義務以及其他附隨義務。

1、通知義務。通知義務一般又稱之為告知義務,它是債務人負有對有關債權人利益的事項的通告使其知曉的義務。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實現,需要當事人通力配合,其中需要雙方互通信息的情形,多有所在。如果依據誠信原則,當事人應當主動地通知對方,此時便可認為有通知義務存在。民法典中關於通知義務有很多明確的規定。

綜合起來説,通知義務包括:説明義務,如出賣人在交付標地物時,應如實向買受人説明有關標的物的使用、維修及保養方法等;忠實報告義務,如代理人應及時向被代理人報告被代理事務的情況;瑕疵告之義務,如贈與有瑕疵物品時,應將標的物的瑕疵如實告之受贈與人;此外還有遲到告之義務、提存地點及其方式的通知等。

2、協助義務。協助義務又稱為協作義務,合同當事人應互為對方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提供照顧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圓滿實現。它要求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承擔協力義務;在履約中,當事人應當顧及另一方及其標的物的狀況,最大限度地運用其能力和一切可以運用的手段實現對方的正當願望,以利於合同的適當履行。合同關係終止後,當事人應當協助對方處理與合同相關的事務。

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並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3、保密義務。保密義務是當事人一方對於知曉的對方的商業祕密或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項不得對第三人泄露。《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條對此作了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祕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保密義務在技術合同中的地位顯得尤為重要。保密義務是一種消極義務,只要義務人消極的不作為,而不要求義務人積極的作為。因此保密義務的履行通常不會給義務人帶來額外的負擔。

4、其他附隨義務

(1)注意義務。注意義務是對債務人在履行債務時的一般要求,即債務人應盡到如同管理自己事務的注意。債務人的注意程度因其地位、職業、判斷能力及債務的性質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當事人應作一個善良管理人並像管理自己事務那樣做到盡職盡責,以盡保護對方合法權益的義務。

(2)保護義務。保護義務是在由於合同接觸(準備交涉、履行、受領等)而有發生侵害對方生命、身體、財產的可能性的場合,對於諸此法益不予侵害的義務。附隨義務中的保護義務,論其性質,實相當於侵權行為法上的社會安全義務,與給付義務的關係較遠。

我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條規定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並且在審判實務中,也肯定了保護義務作為一種附隨義務的存在。

指定交付與簡易交付都是動產交付可以選擇的方式,任何人在需要交付動產時,可以根據動產所處的狀態來選擇交付的方式,雖然不同的方式會需要採取不同的交付途徑,但是在交付之後,動產的所有者一般都發生了變化,並且一旦交付完成,都需要繳納税額。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