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有改定與簡易交付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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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佔有改定與簡易交付的區別有哪些?

佔有改定與簡易交付的區別有哪些

1、生效時間不同:簡易交付是買賣合同生效後,所有權轉移。佔有改定是買賣合同生效後,雙方又成立了允許出賣人繼續佔有該物的另一個合同,則另一個合同生效時,視為所有權轉移。

2、買受人佔有方式不同:簡易交付是買受人事先直接佔有,佔有改定是買受人間接佔有。

3、簡易交付指的是消滅讓與人的間接佔有,而佔有改定指的是讓與人為受讓人設定間接佔有。

4、適用範圍不同:簡易交付可以適用於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佔有改定只能適用於動產物權的轉讓,不能適用於動產物權的設立。

二、佔有改定的成立要件是什麼?

1、讓與人與受讓人達成移轉動產所有權的合意。一般通過買賣或讓與擔保的設定,使受讓人取得動產的所有權。

2、讓與人成為佔有媒介人,從而繼續佔有動產。動產所有權雖已轉讓於受讓人,但讓與人仍然是動產的現實直接佔有人,佔有改定的產生在於經濟實踐中經常發生的一種混合交易,所有權人將一項動產出賣給買受人,而買受人同時又將該物出租給出賣人。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使出賣人既可以獲得賣價,又可以獲得使用該物的權利;而買受人既可以獲得物的所有權,又可以獲得租金。同時滿足雙方當事人的需要,將法律關係簡化,確定為佔有改定製度。可見,受讓人之所以同意以佔有改定方式受讓該動產,在於能使讓與人繼續直接佔有、使用該物;如讓與人以佔有改定方式繼續間接佔有,則此目的難以實現,只能成立指示交付。

3、通過特定契約使受讓人獲得間接佔有。此處的特定契約並非訂立單純的無法律關係存在的間接佔有契約,而是達成租賃、借用、保管、讓與擔保等特定法律關係的合意,否則,抽象的改定不能使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故不能使其取得所有權。

佔有改定和簡易交付是生活中常見的兩種交付方式,不過,簡易交付適用於物權的設立和轉讓,但是佔有改定則只適用於物權的轉讓。佔有改定和簡易交付都要籤書面轉讓合同,這樣才能避免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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