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走人是算自動離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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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到期走人是算自動離職嗎?

勞動合同到期走人是算自動離職嗎?

1、合同到期走人算自動離職,勞動合同是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一份重要保障,但是勞動合同一般都有一定的年限,如果合同到期了,這時候又沒有續約,這個時候員工可以不用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到期後直接走人就可以了,也就是勞動合同到期後可以自動離職。

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自動離職後果是什麼?

1、如果不辦理離職手續就離開單位,就沒有補償,也沒有離職證明和社保轉移。這種離職方式,一般情況到其他公司面試的時候公司是查不出來的。

2、職工自動離職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而發生的爭議,稱為自動離職爭議。對擅自離職的,以曠工論處,可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給予除名處理的規定是一致的。

相關法律規定:

1、《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第十八條 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2、《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

第二條 對於未經批准而擅自離職的職工,按自動離職處理。

3、《關於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並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覆函》

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精神,企業對有曠工行為的職工做除名處理,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並履行相應的程序。因此,企業通知請假、放長假、長期病休職工在規定時間內回單位報到或辦理有關手續,應遵循對職工負責的原則,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職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在此基礎上,企業方可對曠工和違反規定的職工按上述法規做除名處理。能用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而未用,直接採用公告方式送達,視為無效。

企業因故通知停薪留職期限未滿的職工在規定時間內回單位報到或辦理有關手續,也應按照上述規定的方式通知本人,在此基礎上,企業方可按照有關規定及停薪留職協議對其做除名或自動離職處理。企業對停薪留職期滿後逾期不歸的職工,可按照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第六條和勞動部《關於自動離職與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的規定做自動離職處理。

職員在勞動合同有效期間,是不能擅自離職的,否則一旦給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那麼將可能需要向單位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賠償金。但是在《勞動合同法》之中規定了,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關係終止,故此在此種情形下,是可以直接離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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