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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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立一般要求經過訂約提議(要約)和接受提議(承諾)這兩個主要步驟。

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立

具體説來,當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訂立合同的建議和要求,要約人除表示希望訂立合同的願望和決心外;還必須按法定要求明確提出合同的主要條款,以便對方考慮願否接受,這種訂約提議即為要約。當事人另一方對對方的要約表示完全同意即為承諾。訂立人身保險合同亦是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程序。通常先由投保人填寫保險人事先即就的投保申請收,保險人經過審核後認為可以承保並收受第一期保險費後簽發保險單,合同乃告成立。

要約與承諾都是一種法律行為,作為法律行為就要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的三個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主義公共利益,予以貫徹執行。這就要求雙方當事人都要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並且要根據《經濟合同法》第4條規定,訂立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必須條例國家政策和計劃的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其中對人身保險尤為重要的一條,要求意思表示真實,只有意思表示真實,方能發生表意人所希望的效果。對作為射幸合同的人身保險合同,特別要強調“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實,即投保人不真實告知導致保險人的錯誤判斷而作出的承諾,保險人可以撤銷由於被欺詐而作的意思表示,解除法律對自己的約束。在這裏,人身保險雖無正式法規規定,但可參照《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的精神,投保人如對主要危險情況不申報,或者有隱瞞,或者作錯誤申報,保險方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或者不負保險金給付責任。據此,投保人在要約時,必須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

須履行告知義務的人一般規定為投保人,但是就人壽保險而言,對於保險標的物(即被保險人)的情況,最為了解的莫過於被保險人本人,因此,被保險人亦應負告知義務。至於何種內容必須告知,往往以“重要事項”或“重大事項”作為應行告知之事項,因此告知範圍並非無限的,有時採用“書面詢問”方式,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只經就投保申請書或體格檢查書所記載的詢問事項據實告知,即作為已履行告知義務了。告知與陷瞞可説是事物的兩個方面,告知是積極的,而隱瞞卻是消極的,投保人於要約時,必須採取積極的行為,以免承擔違反告知義務的後果。

當然,告知義務不僅限於投保人,應當説是保險雙方當事人都有告知義務。在訂約過程中,保險人亦應將洽談中的保險有關內容告知投保方,特別要介紹清楚保險種類及保險基本條款。如果事先缺乏交待以致投保人因不瞭解保險基本條款的 內容,不理解保險人應承擔那些責任將產生很多糾紛。例如簡易人身保險條款規定,被保險人交費不足一年,保險期不滿一足年而要退保,不能領取保金,即使超過一足年而要退保的,可以領取的退保金往往亦少於過去已交的累計保險費。而保險人在投保前卻又往往強調保險的儲蓄因素,使投保人誤解為參加保險即等於儲蓄,現在因早期退保卻不能領回本金,從而產生不滿情緒。為此,保險人在投保人申請保險時,亦須將重要事項向對方交待清楚,特別是投保條件必須詳細介紹。不過保險人的告知方式可以採取不同形式,如作口頭解釋,或向投保人散發書面材料,也可以大會宣講。總之,不論採用何種方式,都可作為保險人已履行告知的義務。所以作為投保人必須對保險人提供的各種資料包括簽發 保險憑證的內容,必須予以足夠的關注,以免失去原來所期望的保障。

總之,應對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立是一個複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範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為了更好地幫您解決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立問題,防止陷入法律誤區,您可以通過律師365委託當地有經驗的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使您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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