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訂立的形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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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訂立的形式

保險合同訂立的形式是怎樣的?

對保險合同應採取何種形式這一問題,我國《保險法》並未作出直接規定,既沒有明確規定必須採取書面形式,也沒有禁止口頭形式。在保險實務中,為了便於當事人雙方履行合同,特別是在保險事故或事件發生後,能夠為被保險人、受益人索賠和為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提供法律依據,避免日後發生糾紛,也為了便於舉證,如無特殊情況,保險合同通常採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的保險合同包括保險單、保險憑證和暫保單等。

1)保險單

保險單也稱要保書或稱“大保單”,是指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向投保人(被保險人)簽發的正式書面憑證。保險單由保險人制作,經簽章後交付給投保人。根據《保險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應載明合同內容。保險單具有證明保險合同的成立、確立保險合同內容、 明確當事人雙方履行保險合同的依據及保險證券等作用。

2)保險憑證

保險憑證也稱“小保單”,是指保險人向投保人簽發的證明保險合同已經成立的書面憑證,是一種簡化了的保險單。保險憑證的法律效力與保險單相同,只是內容較為簡單,實踐中只在少數幾種保險業務,如貨物運輸保險、汽車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中使用。另外,在團 體保險中也使用保險憑證,即在主保險單之外,對參加團體保險的個人再分別簽發保險憑證。

3)暫保單

暫保單也稱臨時保險單,是指由保險人在簽發正式保險單之前出立的臨時保險憑證。暫保單的內容比較簡單,一般只載明被保險人、保險標的、保險金額、保險險種等重要事項,以及保險單以外的特別保險條件。有關保險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都以保險單的規定為 準。暫保單的有效期一般為30天。

出立暫保單並不是訂立保險合同的必經程序,通常在以下四種情況下才會存在。

①保險代理人在招攬到保險業務但還未向保險人辦妥正式保險單時,可先出立暫保單,作為保險合同成立的證明。

②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在接受投保人的要約後,尚需獲得上級保險公司或者保險總公司的批准,在未獲得批准前,可先出立暫保單,證明保險合同的成立。

③保險人和投保人在洽談或續訂保險合同時,訂約雙方當事人已就主要條款達成協議,但還有些需要進一步商討,在沒有完全談妥之前,先出立暫保單,作為合同成立的證明。

④出口貿易結匯時,保險單是必備的文件之一,在保險人尚未出具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之前,先出立暫保單,以證明出口貨物已經辦理保險。暫保單是結匯憑證之一。

4)投保單

投保單也稱要保書,是指投保人像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要約。投保單一般由保險人按照事先統一格式印製,通常為表格形式。投保單所列項目因險種不同而有所區別,投保人應按照表格所列項目逐一填寫並回答保險人提出的有關保險標的的情況和事實。投保 單一經保險人接受並簽章,即成為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

5)批單

批單也稱背書,是指保險雙方當事人協商修改和變更保險單內容的一種單證,也是保險合同變更時最常用的書面單證。批單實際上是對已簽訂的保險合同進行修改、補充或增減內容的批註,一般由保險人出具。批單列明變更條款內容事項,須由保險人簽章,一般附貼在原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上。批單的法律效力優於原保險單的同類款目。凡經批單改過的內容均以批單為準;多次批改,應以最後批改為準。批單也是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

6)其他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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