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民法典規定中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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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的區別

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民法典規定中的區別

1、解決問題不同

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而管理他人事務,便在管理人與本人之間形成一種社會關係。法律欲想最佳地調整這種關係,則至少應規定如下問題:管理人以為本人謀利益的意思管理事務支出的必要費用,應有權請求返還;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獲得的利益,有義務交還本人;在可能的情況下,管理人有義務把管理的事務的事實及進展情況及時通知本人;管理人違反上述義務給本人造成損害時,應承擔賠償責任;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受到其他損失時,有權請求本人予以賠償。這些內容只有無因管理制度才能包攬。而不當得利制度只能解決其中的管理費用的償還和因管理事務所獲利益的返還,其他問題無法涉及。

2、制度目的不同

不當得利制度的目的在於使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因此在受益人為善意時,返還的範圍僅僅以“現存利益”為限,如果受益人未獲利益或因其善意使所獲利益喪失,則不存在返還問題。無因管理中,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很可能支出必要費用,但卻未必獲得利益。若以不當得利制度取代無因管理制度,則不利於對管理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3、制度意義不同

無因管理是立法鼓勵助人為樂、危難相助、見義勇為風尚的產物,其制度意義在於劃清侵權行為和互相幫助行為的界限。相形之下,不當得利制度就不具備同樣的目的與功能。

在判斷一個法律現象是無因管理還是不當得利時,還可從主觀角度予以判斷:如果行為人是為了他人利益而進行管理行為,則屬於無因管理,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在客觀上給他人帶來利益,給自己帶來不利益,則構成不當得利。

二、無因管理的含義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為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法律事實。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管理的人,為本人。無因管理之債發生後,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本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律事實,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無因管理之債的產生是基於法律規定,而非當事人意思。

三、不當得利的含義

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應負返還的義務。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係,受益人為債務人,受害人為債權人。

要區別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首先要弄清楚兩者的概念,無因管理是説沒有法定義務,主動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不當得利是説沒有合法資格獲得他人利益。清楚地認知兩者的不同,才能做出正確的解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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