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方式有哪些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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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制定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為了確保履行,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有很多種履行方式,這些履行方式會對合同的履行效力發生一定程度的影響。那麼合同履行方式有哪些類型呢?接下來就由本站的小編跟各位講解一下合同履行方式的具體類型,以方便各位瞭解。

合同履行方式有哪些類型?

合同履行方式有哪些類型?

1、正確履行:也稱適當履行,是指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的規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義務

(1)履行主體正確(親自履行規則);但在第三人履行合同義務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時候,第三人接受合同義務的履行不損害債務人利益的時候,第三人作為合同履行的主體也是正確的。

(2)履行標的正確(實際履行原則);

(3)履行時間正確;

(4)履行地點正確;

(5)履行方式正確。

2、親自履行:指合同義務要由合同債務人向合同債權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替。

3、條款約定不明的履行:

(1)質量不時條款的履行;(《民法典》(2021.1.1生效) 511條 1款: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格不明條款的履行;( 511 條 2款: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地點不明條款的履行;(511 條 3款: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期限不明條款的履行;(511 條 4 款: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方式不明條款的履行;(511條 5 款: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費用不明條款的履行;( 511 條 6 款: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4、第三人履行

概念: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履行合同義務的人或接受義務履行的人不是合同當事人,而是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只要在合同中有約定,第三人就可以成為合同履行的主體。(《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條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第五百二十三條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5、價格變動的履行

概念:是指執行政府定價的合同,在合同訂立後、履行前政府定價發生調整的,按照何種價格履行的問題。(第六十三條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6、不完全履行

概念:是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時,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全部履行因素進行履行的情況。

(1)中止履行:指在合同義務履行之前或履行的過程中,由於某種客觀情況的出現,使得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義務而只能暫時停止的情況。(第六十八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信譽;

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條債權人分立、合併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2)部份履行:(《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一條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3)提前履行:是指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條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7、情勢變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後、履行之前,如果出現某種不可歸責於當事人原因的客觀變化,若仍然履行合同會給一方當事人造成顯失公平的結果,法律允許當事人變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違約責任的承擔。(實際上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履行中的具體運用)

以上就是關於”合同履行方式有哪些“的全部類型的介紹了。這七種關於合同的履行方式是針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不同情形進行的概括,實際的合同履行過程中,各位要根據具體的合同當事人的履行來判斷其屬於哪種履行方式,以便能夠及時地進行處理,讓合同能夠正常的履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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