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履行有哪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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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對合同規定義務的執行。那麼合同的履行有哪些方式呢?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有關合同的履行方式的法律知識,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瞭解。

合同的履行有哪些方式



合同的履行方式

1、合同履行的原則指法律規定的所有種類合同的當事人在履行合同的整個過程中所必須遵循的一般準則。

2、合同的履行應遵守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則。

3、還應遵循以下合同履行的特有原則 適當履行原則 協作履行原則 經濟合理原則 情勢變更原則

4、合同履行的原則詳細介紹

5、履行方式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以何種形式來履行義務。

6、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運輸方式、交貨方式、結算方式等。

7、履行方式由法律或者合同約定或者是合同性質來確定,不同性質、內容的合同有不同的履行方式。

8、根據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在履行方式上,履行義務人必須首先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進行履行。

9、如果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協議不成的,可以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來確定。

10、如果仍然無法確定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原則及履行方式

1 、法定義務規則:  

法定義務:是指法定合同義務,即當事人即使在合同中沒有約定,依據法律規定也應承擔的義務。(合同法第 60 條第 2款: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①通知義務:即合同當事人應將自己履行義務的情況及時通知另一方當事人。  

②協助義務:指合同當事人應協助對方履行義務,以使合同能順利履行的義務。  

③方便義務:指為對方履行合同義務提供方便的義務。  

④減損義務:即合同法中的- 防止損失擴大 -,是指由於主客觀原因而使一方遭受損失時,遭受損失的一方應採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損失的擴大。  

⑤保密義務:指合同當事人負有將通過確立合同關係而瞭解到的對方的祕密予以保守的義務。  

2、正確履行:  

也稱適當履行,是指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的規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義務。  

①履行主體正確(親自履行規則);但在第三人履行合同義務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時候,第三人接受合同義務的履行不損害債務人利益的時候,第三人作為合同履行的主體也是正確的。 

②履行標的正確(實際履行原則);  

③履行時間正確;  

④履行地點正確;  

⑤履行方式正確。  

3、親自履行:指合同義務要由合同債務人向合同債權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替。  

4 、條款約定不明的履行:  

①質量不時條款的履行;( 62 條 1款: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②價格不明條款的履行;( 62 條2 款: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③地點不明條款的履行;( 62 條3款: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期限不明條款的履行;(62 條 4 款: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⑤方式不明條款的履行;( 62 條 5款: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費用不明條款的履行;( 62 條 6 款: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5、第三人履行  

概念: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履行合同義務的人或接受義務履行的人不是合同當事人,而是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只要在合同中有約定,第三人就可以成為合同履行的主體。(第六十四條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第六十五條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6、價格變動的履行  

概念:是指執行政府定價的合同,在合同訂立後、履行前政府定價發生調整的,按照何種價格履行的問題。(第六十三條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7、不完全履行  

概念:是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時,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全部履行因素進行履行的情況。  

①中止履行:指在合同義務履行之前或履行的過程中,由於某種客觀情況的出現,使得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義務而只能暫時停止的情況。(第六十八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第七十條債權人分立、合併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②部份履行:(第七十二條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③提前履行:是指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第七十一條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8、情勢變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後、履行之前,如果出現某種不可歸責於當事人原因的客觀變化,若仍然履行合同會給一方當事人造成顯失公平的結果,法律允許當事人變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違約責任的承擔。(實際上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履行中的具體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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