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完全履行的分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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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不完全履行

合同不完全履行的分類有哪些?

不完全履行又稱為“不完全給付”、“不良給付”、“積極侵害債權”,是指債務人雖然履行債務,但其履行不完全符合債務的本旨甚至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情形。

二、構成不完全履行條件:

1、須有履行行為

不完全履行的基本條件就是債務人有履行債務的行為,如果沒有履行行為,則可能構成履行不能,而不會構成不完全履行。還需注意的是,債務人的履行行為,是指以履行債務為意思的行為;與履行債務無關的行為造成債權人損害的,不屬於加害給付,屬於一般的侵權行為。

2、須債務人的履行不完全合乎債的內容合同

債務人履行債務應以滿足債權人的利益為目的,同時債務人的履行行為也不能給債權人帶來損害。這是法律對債務人的最基本的要求。而在不完全履行的場合,債務人違反了此義務,沒有按照債務本旨履行債務。債務人的履行不完全合乎債的內容,具體表現為:履行的數量上不完全,標的物的品種、規格、型號不合乎規定或標的物有缺陷,加害給付,履行方法上的不完全以及違反附隨義務的不完全履行。

3、須可歸責於債務人

可歸責於債務人,是指債務人對其履行債務所造成的對於債權人的損害,未盡相當的注意。在瑕疵給付中,無論債務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者過失,只要其交付的標的物有瑕疵,債務人即應負責;在加害給付,因其系債務人的履行行為造成債權人的其他利益的損失,故應以債務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但對於債務人的故意或過失,債權人不負舉證責任,債務人須證明自己主觀上沒有過錯時,才能免於負責。

此外,還須債務人無免責事由。如果債務人履行不符合債務本旨,是由於不可抗力所致,則債務人並不負不完全履行的責任。此外,如果當事人對不完全履行存有有效的約定的免責條款,也可以不負不完全履行的責任。

三、不完全履行的分類

(1)違約瑕疵,是指債務人履行的標的物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也就是説履行具有瑕疵。我國民法典沒有采取大陸法系的瑕疵擔保責任,而認為瑕疵履行是一種違約行為,當事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對於違約瑕疵,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規定,在不適當履行的情況下,如果合同對責任形式和補救方式已經作出了明確規定,則應當按照合同的規定確定責任。如果合同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受害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各種不同的補救方式和責任形式。

(2)損害瑕疵,又稱為加害給付,是指債務人的違約瑕疵履行行為造成債權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人身或其他財產損失債權人享有的履行利益實際上是債權人享有的債權,而債權人享有的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主要是債權人享有的絕對權,這兩種權利分別受到民法典和侵權法的保護,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受害人有權選擇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3)部分履行。指合同雖然履行,但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全部合同義務。例如,不符合數量的規定,或者説履行在數量上存在着不足。對於部分履行,債權人可以拒絕接受,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在部分履行的情況下,非違約方首先有權要求違約方依據合同繼續履行,交付尚未交付的貨物、金錢以及提供未提供的服務。非違約方也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如果因部分履行造成了損失,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由於在一般情況下,對部分不履行,債務人是可以補足的,因此不必要解除合同。如果因部分履行而導致合同的解除,則對已經履行的部分將作出返還,從而會增加許多不必要的費用。所以,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部分履行已構成根本違約,導致其訂約目的不能實現,則一般不能解除合同。

(4)其他的不適當履行。主要包括:履行的標的物的品種、規格、型號等不符合合同約定;履行方式不適當,如依約應一次性履行而分期履行;履行地點不適當,即未在合同規定的履行地點履行;違反附隨義務的行為,如違反告知義務行為等。

現實生活中,從合同不完全履行的分類上看,無法從結果上判斷,只能從過程中判斷,過程中違法附隨義務,同時造成給付義務的不完全履行,所以有些在實際過程中是否合同不完全履行的認定很難確定。這需要我國法院法官有更自由裁量之權利,通過其判斷來決定該案件是否屬於由於產品責任、專業義務的違反、公害責任等出現的訴訟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訴訟地位不平等。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攀枝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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