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買賣合同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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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買賣合同方式有哪些?

解除買賣合同方式有哪些?

合同的解除可分為協議解除或單方解除。協議解除雙方同意即可。單方解除是一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權的行為,這種單方解除的情形雙方當事人可以進行約定,並明確解除時的通知義務及責任的分擔。

合同一般可約定雙方簽字(蓋章)時生效,但也可約定附條件或附時間生效。在此還應注意簽字生效,簽字、蓋章生效,簽字加蓋章生效的區別。

二、買賣合同應對交貨方式怎樣約定?

貨物的交付即所謂的收貨、送貨,是買賣合同中至為重要內容,其涉及到貨物風險的承擔、所有權的轉移等諸多問題,所以,應在買賣合同中對交貨方式(運輸的方式是鐵路、公路、海運還是多式聯運;是送貨、自行提貨、委託提貨還是代為運輸)、地點、時間、運輸費用的承擔等事項應當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明確。

交付貨物地點沒有約定明確的,應當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即在賣方所在地交貨,由買方提貨,這對賣方是有利的。

在實踐中,與交貨相關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簽收,這對賣方而言非常重要,很多公司交貨後,送貨單經常是由對方的業務員或者經理等人員進行簽收,並沒有加蓋公章,這就產生賣方是否完全履行交貨義務的證明問題,因為是個人簽收,對方如果否認簽收人是該公司職員,並且不予承認公司已經收取了貨物,會使賣方舉證產生很大困難,除非簽收人同時是該公司登記的法定代表人。避免這個問題的最好方法就是每次交貨時都由對方加蓋公章,或者每次加蓋公章在實際中不可行時,可以在合同中就事先約定買方指定人員簽收即為有效,賣方交貨時就只能直接交由該指定人員簽收,這時對買方也同樣有效。

因此,如果是解除買賣合同,通常只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雙方經過協商之後共同解除,一種是其中一方違反了合同的條約,另一方是可以根據這個違反的情況來行使單方面的解除權,並且不需要做出任何的賠償的。而且如果是其中一方違反了合同的條約,另一方還有可能會讓違反合約的那一方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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