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務合同見證書是否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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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服務合同見證書是否具有效力

法律服務合同見證書是否具有效力

律師事務所所出具的見證書所承載的只是證明效力,可以證明法律事實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根據司法部《關於基層法律服務所有限制地開展見證工作的通知》第二條規定:法律工作者辦理見證必須當場目睹或親自調查核實,

查明當事人的身份和行為能力,申請事項及所提供的證件材料是否真實、合法,並主動開展、代書和審查修改合同等工作,

幫助當事人完善其法律行為,然後方可以法律服務所的名義予以證明。

舉例:在律師事務所立房產公證A過户給B(因特定原因房產證無法辦下路),在律師和見證人見證下出具的見證書。

可以視為立公證人的意願行為。作為萬一要打該房產官司時候的有力證據提交。

假如:房產拆遷而得到新房,A因為房價升反悔不過户新房子給B時,

則B可以用見證書告A違反協議規定的見證內容,而得到違約賠償,而法院也不一定判決房子所有權歸B的。

二,擴展資料

律師見證的效力主要是:

一是具有約束效力。律師見證,對雙方當事人具有一定的約束力。

因為雙方當事人既然自願申請見證,而且雙方之間的法律行為也業已見證,並具有真實性、合法性,

當事人就不得對已見證的事項隨意變更、修改或廢止,而應自覺履行;

二是具有證據效力。律師見證,是律師以自己特殊的身份,豐富的法律專業知識,並以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名義,

作為見證人,從第三方的角度,客觀公正地證明當事人所為的一定的法律行為,

這在客觀上使被見證對象具有真實性和合法性,同時還具有一定的權威性。

因而在雙方當事人發生糾紛引起訴訟時,通常可作為認定事實、確定雙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證據效力。

此類問題的處置,只要當事人按照有關環節進行處理就可以,但是需要多加留意的就是法律機構的性質是否合法,如果自己的見證書的存在一個非法機構,那麼自己的事情的處理就會無效,所以在具體問題的處理上需要自己多加關注,儘量避免不必要的失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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