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服務期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W

法律效力。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服務期不等同於勞動合同期限,如果服務期的期限大於勞動合同期限的,則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要工作至服務期滿,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如果服務期的期限小於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者在服務期內不得辭職,服務期屆滿,但勞動合同期限未期滿的,勞動者有權選擇是否在勞動合同期內解除勞動。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的服務期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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