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 - 確定原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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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

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確定原則有哪些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1、 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 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 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3、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另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二、確定合同履行地的原則有哪些

1、特徵履行地規則

此 規則以當事人履行合同特徵義務的地點來確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導地位的評判方式。在合同約定的眾多義務中,必有一個能反映該合同之本質特徵的義務,只 要是雙務合同,非給付金錢義務最能反映該合同的特徵,因而一般認為以此為標準確定合同履行地是適當的。也就是説,任何一個雙務合同,非給付金錢義務是區別 此合同與彼合同性質特徵的標誌點,且以該特徵為依據確定合同履行地。

2、實際履行地原則

合同履行地是指實際履行地、約定的履行地還是民法所規定的履行地,眾説分紜。最高法院關於民訴法《適用意見》中第18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以上就是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的解答,不同類型的合同確定履行地的方法是不一樣的,生活中最常見的借款合同,就以接受貨幣的一方為合同的履行地,確定合同的履行地非常的重要,如果履行地確定錯誤,法院是可以為由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限而拒絕受理案件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深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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