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的客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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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的客體

提存的客體是什麼?

(一)提存的客體,學理上也稱為提存的標的或標的物,是指債務人約定應當交付的標的物。提存應依債務的本旨進行,否則不發生債務消滅的效力。因此,債務人為提存時,不得以與合同內容不相符的標的物交付提存部門,換言之,提存標的物必須與合同標的物相符。否則,就是違約,而非提存。《提存公證規則》第13條規定,提存標的與債的標的(物)不符或在提存時難以判明兩者是否相符的,提存部門應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領人因此原因拒絕受領提存標的物,則不能產生提存的效力。提存人仍要求提存的,公證處可以辦理提存公證,並記載上述情況。

(二)提存的標的物,以適於提存者為限。適於提存的標的物,包括貨幣、有價證券、票據、提單、權利證書、貴重物品、不動產、擔保物(金)或其替代物、其他適於提存的標的物。

(三)標的物不適於提存的,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2009年《合同法解釋(二)第25條對此作出了進一步確認,規定:依照合同法第101條的規定,債務人將合同標的物或者標的物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交付提存部門時,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視為債務人在其提存範圍內已經履行債務。所謂不適於提存的標的物,通常有三種:

1.體積數量過大、過多之物,如煤、石、草、木、陶瓷等;

2.易於毀損滅失之物,如新鮮魚肉,不易養育的動植物以及易耗、易燃、易爆等物品;

3.消耗提存費用過巨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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