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的主體與客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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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的主體與客體是什麼?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2、犯罪客觀方面
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強令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3、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要是具有強令資格的人,通常情況下是作業的領導者、指揮者、調度者。
4、犯罪主觀方面
犯罪主觀方面是過失。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對所發生的後果而言,而對於既違章又冒險則是明知。
二、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怎樣判?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惡劣,主要是指下列幾種情況:
1、造成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者致人重傷的人數特別多。
2、明知沒有安全保證,甚至已發現事故苗頭,仍然不聽勸阻、一意孤行,拒不採納工人和技術人員的意見,用惡劣手段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等等。
3、如事故發生後,不積極採取搶救措施搶救傷殘人員或防止危害後果擴大,只顧個人逃命或搶救個人財物,使危害後果蔓延擴大。
4、事故發生後,為逃避罪責,破壞、偽造現場,隱瞞事實真相等等。
三、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在當代的社會,無論是在工地上還是在其他的地方工作,都必須要注意安全生產環境,不能夠存在違章的行為,如果有人強制性的要求勞動者違背規章制度冒險的進行作業。將會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