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權贈與合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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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權贈與合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期權贈與合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有哪些?

(一)贈與人的義務主要有如下:

1、移轉贈與標的物的義務。贈與合同以使贈與財產的權利歸於受贈人為直接目的,贈與人的主贈與合同 要義務是依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地點、方式、標準將標的物轉移給受贈人。贈與的財產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贈與合同系無償合同,因此,依照《合同法》第189條,贈與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瑕疵擔保義務。贈與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贈與人承擔瑕疵擔保義務。但有如下兩種例外。首先是在附義務贈與中,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違約責任。所謂附義的贈與,是指贈與人在贈與時使受贈人負擔一定義務的贈與。附義務贈與是一種特殊贈與,所附的義務不是單獨的義務的贈與。附義務贈與是一種特殊贈與,所附的義務不是單獨的另一個合同的內容, 而是贈與合同的一部分。由於贈與合同為單務無償合同,因此,附義務贈與所附的義務不是贈與的對價,贈與人不能以受贈人不履行義務為抗辯。原贈與合同 則上,贈與人履行交付贈與財產的義務後,始發生受贈人履行其所附義務的義務。附義務贈與與目的贈與和附條件、附期限贈與不同。目的贈與是指為實現一這目的,達到一定結果而為的贈與。其與附義務贈與的區別,主要體現在目的贈與的贈與人不得向受贈人請求結果的實現,而只能在結果不能實現時請求受贈人返還不當得利;而在附義務贈與中,受贈人不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的,贈與人得請求其履行。附條件或附期限的贈與中,條件或期限直接關係到贈與合同的效力無關,所附義務的履行與否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效力。其次是贈與人故意不告知贈與財產的瑕疵或保證贈與的財產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受贈人的主要權利義務

受贈人有無償取得贈與物的權利,但贈與合同約定負擔義務的,受贈人須按約定履行義務。對於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以及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物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在贈與屬於附義務贈與時,受贈人應在贈與物的價值限度內履行所附義務,受贈人不履行其義務時,贈與人有權請求受贈人履行其義務或撤銷其贈與。

合同中的權力與義務往往是相互的,這一點也在期權贈與合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得到了體現。期權贈與雙方也都需要在享受權利同時履行相關義務,同時在贈與合同簽訂時,還需要説明贈與財產是否存在瑕疵,以此來明確後期損失的責任方等問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舟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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