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存貨方的義務與保管方的權利是什麼?
一、倉儲合同存貨方的義務與保管方的權利是什麼?
(一)存貨方的義務:
1.存貨方對入庫場的貨物數量、質量、規格、包裝應與合同規定內容相符,並配合保管方做好貨物入庫場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提取委託保管的貨物。
3.按合同規定的條件支付倉儲保管費。
4.存貨方應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貨物驗收資料。
5.對危險品貨物,必須提供有關此類貨物的性質,注意事項,預防措施,採取的方法等。
6.由於存貨方原因造成退倉、不能入庫場,存貨方應按合同規定賠償保管方。
7.由於存貨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發貨,由存貨方賠償逾期損失。
(二)保管方的權利:
1、倉儲費用請求權
倉儲費用,是指保管人因保管倉儲物而產生的費用,包括倉儲費、運費、修繕費、保險費、轉倉費等。
倉儲費用的支付方法及支付標準,可以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也可依保管人所預定的價目表支付。
2、損害賠償請求權
保管人因倉儲物的原因(包括性質、瑕疵)等所受的損害,可以要求存貨人負賠償責任,但保管人已知有問題時,則不在此限。
3、留置權
保管人對於所保管的貨物,因保管費及因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倉儲物的瑕疵而遭受的損害,在存貨人拒絕賠償時,享有留置權。
4、提存權
我國《合同法》第393條規定,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不提取倉儲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倉儲物。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 保管人應當按照約定對入庫倉儲物進行驗收。保管人驗收時發現入庫倉儲物與約定不符合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保管人驗收後,發生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八十五條 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倉單。
第三百八十七條 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並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第三百八十八條 保管人根據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的要求,應當同意其檢查倉儲物或者提取樣品。 第三百八十九條 保管人對入庫倉儲物發現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第三百九十三條 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不提取倉儲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倉儲物。
第三百九十四條 儲存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倉儲物的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地倉儲合同中涉及到的存貨方義務和保管方的權利都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明確的認定,但必須在達成一致的意見下才能簽訂倉儲合同,在簽訂後,存貨方和保管方都需要按照規定的條款來履行各自的責任,避免發生矛盾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