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存貨方的義務與保管方的權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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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合同存貨方的義務與保管方的權利是什麼
存貨方的義務
1.存貨方對入庫場的貨物數量、質量、規格、包裝應與合同規定內容相符,並配合保管方做好貨物入庫場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提取委託保管的貨物。
3.按合同規定的條件支付倉儲保管費。
4.存貨方應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貨物驗收資料。
5.對危險品貨物,必須提供有關此類貨物的性質,注意事項,預防措施,採取的方法等。
6.由於存貨方原因造成退倉、不能入庫場,存貨方應按合同規定賠償保管方。
7.由於存貨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發貨,由存貨方賠償逾期損失。
保管方的權利:
1、倉儲費用請求權
2、損害賠償請求權
3、留置權
4、提存權
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不提取倉儲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倉儲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百八十四條
保管人應當按照約定對入庫倉儲物進行驗收。保管人驗收時發現入庫倉儲物與約定不符合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保管人驗收後,發生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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