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合同雙方當事人有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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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託人的責任

委託合同雙方當事人有什麼責任

1、辦理委託事務的義務。受託人對委託事務原則上應親自辦理,只有在事先取得委託人的同意,或因情況緊急的情況下,為了委託人的利益可以轉託他人;

2、遵守委託指示的義務;

3、報告的義務。受託人應將委託事務情況向委託人報告;

4、轉移利益的義務。受託人應將辦理委託事務取得的各種利益及時轉移給委託人;

5、轉移權利的義務。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事務取得的權利,應將權利轉移給委託人。

(二)委託人的責任

1、支付費用的義務。無論委託合同是否有償,委託人都有義務提供或補償委託事務的必要費用;

2、付酬義務。對於有償委託合同,委託人應向受託人支付約定的報酬;

3、賠償責任。

相關知識介紹:委託合同的法律特徵

1、建立在委託人與受託人的相互信任基礎上

委託人之所以選定受託人為自己處理事務,是以他對受託人的辦事能力和信譽的瞭解、信任為基礎的;而受託人之所以接受委託,也是出於願意為委託人服務,能夠完成委託事務的自信,這也是其基於對委託人的瞭解和信任。因此,委託合同只能發生在雙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間。沒有當事人雙方相互的信任和自願,委託合同關係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關係也難以鞏固。因此,在委託合同中,受託人應當親自處理受託的事務,不經委託人的同意,不能轉託他人處理受託的事務。同時,在委託合同建立後,如果任何一方對他方產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隨時終止委託合同。

2、標的是處理委託事務

委託合同是提供勞務類合同,其標的是為勞務,這種勞務體現為委託人為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關於委託事務的範圍,《合同法》並沒有將委託事務限於法律行為,因而解釋上應不限於法律行為。但是,應當指出,委託事務的範圍也並不是沒有任何限制的,委託事務必須是委託人有權實施的,且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行為。

3、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名義和費用處理委託事務

受託人處理事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義和費用,而是以委託人的名義和費用進行的。因此,委託合同的受託人處理受託事務的後果,直接歸委託人承受。這是委託合同與行紀合同、承攬合同、居間合同等類似合同的重要區別。

4、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委託合同是否有償,由當事人雙方約定。如約定收取報酬,則為有償合同。如法律沒有另外規定,當事人雙方又沒有約定給付受託人報酬的,則為無償合同。

簽訂委託合同肯定是建立在當事人之間的委託關係上面的,此時不管是委託人還是受託人,在合同成立生效之後都需要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和法律的規定來承擔自己的責任,實際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至於委託合同雙方當事人有什麼責任,上文已經進行了講解,但願能幫助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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