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義務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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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紀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義務是什麼?

行紀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義務是什麼?

(1)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的義務。行紀人應按照委託人的指示完成行紀行為,並應當盡注意義務,以使委託人的利益不受損失或少受損失。

(2)依委託人指示處理事務的義務。委託人指定了賣出價格或買入價格的情況下,行紀人應當按委託人的指定價格處理事務。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行紀人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委託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3)妥善保管的義務。行紀人佔有委託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託物。

(4)委託物處置的義務。委託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與委託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繫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5)負擔行紀費用的義務。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行紀人的主要權利

(1)請求報酬權。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介入權。行紀人接受委託實施行紀行為時,可以自己的名義介入買賣活動。行紀人買入或賣出市場定價的商品時,只要委託人沒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為買受人或出賣人。行紀人行使介入權後,仍可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3)提存權。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託物,委託人應當及時受領。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可提存委託物。委託物不能賣出或者委託人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可提存委託物。

(4)留置權。“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紀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基於合同有關規定來簽訂處理,一般情況上涉及到經濟貿易上的相關事項可以簽訂行紀合同,並履行相關人員的法律義務,如果相關責任人違法有關義務規定,或者不履行義務的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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