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銷合同與發票不一致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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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購銷合同與發票不一致怎麼辦

購銷合同與發票不一致怎麼辦

(一)收回原發票直接按作廢處理,重新開具發票。

(二)憑購買方出具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重新開具發票。

二、購銷合同與發票不一致,如何重開

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在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中經常存在開票有誤、發生銷貨退回以及開具發票退回等情況,需要重新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以下就針對幾種情況對重新開具專用發票的政策問題進行整理歸納。

(一)收回原發票直接按作廢處理,重新開具發票。這種方式對開票方來説,操作簡單,方便快捷。《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税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

第十三條規定:一般納税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税務機關對專用發票的作廢條件規定相對嚴格,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銷售方未抄税並且未記賬;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税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二)憑購買方出具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重新開具發票。由於專用發票作廢條件相對嚴格,一些納税人發現開具發票錯誤後,往往是跨月了或已經抄税等,對於這種不能作廢的發票而又需要重新開具發票的,銷貨方應先開具紅字發票沖銷原發票,再重新開具正確的專用發票。

有些已經開具的專用發票雖然未經購買方認證,也可以由購買方開具通知單,銷售方憑據此重新開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税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規定以下兩種情況:

(一)因開票有誤購買方拒收專用發票的,銷售方須在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向主管税務機關填報申請單,並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購買方出具的寫明拒收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主管税務機關審核確認後出具通知單。銷售方憑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二)因開票有誤等原因尚未將專用發票交付購買方的,銷售方須在開具有誤專用發票的次月內向主管税務機關填報申請單,並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銷售方出具的寫明具體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

從上述內容,我們可以看出,增值税專用發票要求開具有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等十一項標準,如果因開票有誤,存在購銷合同與發票不一致的情況時,應當按照上述的幾種情形,重開增值税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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