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薪資與勞動合同不一致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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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薪資與勞動合同不一致怎麼辦?

成功應聘到某個公司的工作後,一般都會和該公司協商關於工資薪酬的問題,達成一致後會明確寫進合同之中。但是實際情況卻是很多員工等到發工資的時候卻發現自己的工資比約定的工資少。那麼,員工薪資與勞動合同不一致怎麼辦呢?

一、員工薪資與勞動合同不一致怎麼辦?

如果有發放記錄等證據證明企業發放的工資與勞動合同的工資不一致,一旦發生糾紛,仲裁機構和法院會支持以實際工資為準。出現這種情況時,勞動者一定要留心保留領取工資數額時的證據。

1、補償起算時間為自用工之日起第二個月開始支付雙倍工資,如果你是在2008年1月1日之前開始在單位工作,則單位應自2月份開始支付給你雙倍工資。

2、一般情況下,實發工資應當與約定工資在數額上是相同的,如果實發工資少於約定工資則用人單位應當承擔未足額支付工資的法律責任。

3、法律僅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滿一年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每月支付二倍工資,對工資的構成沒有具體規定。從理論上分析,工資又叫勞動報酬,是與勞動者實際提供的勞動密切相關的,只要因勞動而獲取的報酬都應算作“工資”,比如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而與勞動不直接相關的福利補貼性質的金錢給付不算在工資範疇內。由於工作完成量的差異,每個月的工資可能在總金額上有所差異,那麼每個月的二倍工資應按當月的實際工資金額再乘以2來計算。

二、訂立勞動合同時薪水約定不明確如何處理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明確約定勞動報酬,但有時不排除雙方並未就薪水報酬做出具體約定,這時,該怎麼辦呢?

《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該條規定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於從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勞動且取得相同勞績的勞動者,應支付同等的勞動報酬。

綜上所述,如果員工發現員工薪資與勞動合同不一致的,可以先跟單位反映,但是如果單位沒有任何表示的話就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仲裁機構催促單位剩下的工資還給員工。如果不一致的情況比較嚴重的話,單位可能還要賠給員工額外的一份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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