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須向要約人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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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須向要約人作出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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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要約人能通過哪些方式承諾

承諾的方式,是指受要約人通過何種形式將承諾的意思送達給要約人。如果要約中明確規定承諾必須以一定方式作出,則承諾人作出承諾時,必須符合要約人規定的承諾方式。如果承諾人未以這種方式承諾,則不構成有效的承諾。如果要約沒有對承諾方式作出特別規定,但是根據當事人雙方的交易習慣能夠確定要約人關於承諾方式的意圖,則承諾人也應當按照該方式承諾。如果要約中沒有規定承諾的方式,根據交易習慣也不能確定承諾的方式,則受要約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承諾:

(一)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表示承諾,這是表示承諾的一般方式。

(二)以行為方式表示承諾。《合同法》第22條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這就是説,承諾的法律形式是通知,通知的方式是指受要約人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承諾,包括採用對話、信件、電報、電傳明確表達承諾的意圖。但是,合同法關於承諾方式的規定屬於任意性規定,要約人完全可以在要約中確定其他特殊的承諾方式。同時,根據交易習慣,也可以採用法律不禁止的承諾方式。如果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內容並不禁止以行為承諾,則受要約人可通過一定的行為作出承諾。

若是要約失效了,那麼意味着要約人與受要約人都不再受其約束,畢竟此時要約已經喪失了其的法律效力。而一般在要約人發出要約之後,受要約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做出承諾,那麼最終才有可能締結合同。至於受要約人作出承諾的方式,可以是通過口頭、書面以及行為等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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