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可以採取哪些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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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往往是比較長的,再加上保險合同的內容有細緻複雜,所以保險合同一般採用書面形式。那麼保險合同有沒有其他形式呢?保險合同可以採取哪些形式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予以解答,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保險合同可以採取哪些形式

在採用書面形式的基礎上,保險合同的具體形式可以多種多樣,目前我國的保險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

1、投保單。投保單又稱要保書或投保申請書,它是投保人申請投保時填具的書面要約。為準確迅速處理保險業務,投保單的格式和項目都由保險人設計,並以規範的形式提出。投保單主要包含以下內容:被保險人名稱,地址,保險標的名稱,投保險別,保險金額和保險責任起訖日期等。在人身保險的投保單中,還必須列入被保險人的年齡、職業、健康狀況、受益人等,作為投保單的附件。這些詳細具體的情況是保險人瞭解投保人的保險要求,決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險的險別、保險條件和保險費率等重要依據。在保險人出立正式保險單後,投保單成為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

2、暫保單。暫保單又稱臨時保單,是在正式保險單出立之前先給予投保人的一種保險證明,內容比較簡單,只記載保險標的等主要事項。如果有保險單以外的特別保險條件,必須在暫保單上註明,以作為將來的依據。暫保單與正式保單具有同樣的效力,有效期一般最長為30天。在暫保單有效期內,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損失,除非有特別約定外,保險人應當按正式保險單所記載的條件承擔賠償責任。當正式保單出立後,暫保單就自動失效。人身保險合同一般不採用暫保單的形式。

3、保險單。保險單是由保險人向投保人簽發的書面憑證,是最基本的保險合同形式。保險單應力求訂得完整、明確。保險單的記載內容必須符合法定要求。

4、保險憑證。這是保險單以外的一些保險合同書面憑證,是一種簡化的保險單。其內容僅包括保險金額、保險費率、險別、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期限等。保險憑證中未列入的內容,以同類正式保險單為準,如果正式保險單與保險憑證的內容有牴觸或者保險憑證另有特定條款,則應以保險憑證為準。保險憑證通常在貨物運輸保險、機動車輛保險等業務中採用。

5、其他書面協議形式。這是指除上述四種形式外,保險合同還可以採用其他的書面協議形式,如附加保險條款和批單,也構成保險合同的一部分。在保險合同生效後,如因保險標的、風險程度有變動,就需要在保險合同中增加新的內容或對部分合同內容進行修改。因此,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之外出具批單,以註明保險單的變動事項,或者在保險合同上記載附加條款,以增加原保險合同的內容。批單和附加保險條款的法律效力都優於原保險單的同類款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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