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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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買賣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什麼?

買賣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什麼?

買賣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當事人有民事行為能力,是真實意思表示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二、如何認定多重買賣行為的?

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合同均不具有《民法典》規定的無效情形,買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取得標的物所有權,請求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一物多重買賣的情況下,則數個買賣合同均是有效的。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物權的變動與作為物權變動原因的合同是區分開來的,物權有無變動原則上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一物多重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主要可能涉及三個方面的問題,即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及違約責任的承擔

當事人具備民事行為能力是成立買賣合同的必要條件。出賣人對於同一個標的物,訂立了多份買賣合同,被認定為突出買賣行為,這些合同簽訂時符合法律規定,都可以認定為有效合同。當買受人不能按照合同的約定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時,可以向法院申請,追究出賣人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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