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成立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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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權的成立要件:首先要有兩塊土地,即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同時存在,這是地役權成立的前提;其次,必須是為了給利用自己的土地提供便利,也就是為了需役地的便利;第三,必須是使用他人的土地;第四,地役權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性,必須與需役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一起轉移,不能與需役地分離而轉讓,也不得與需役地分離而成為其他權利的標的。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地役權成立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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